广东省电白一中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电白一中校友会”,英文名称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NO.1 Middle School of Dianbai,Guangdong Province ”,英文缩写:AANOMS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广东省电白一中历届校友及其创办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联络和团结广大电白一中校友,充分调动和发挥历届校友的资源优势,更好的促进家乡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母校和家乡更美好的未来献策出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567号17D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电白一中历届校友的沟通联系,增进校友感情;
(二)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科技、经济和文体活动;
(三)加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互相帮助,共谋发展;
(四)为会员提供科技、经济、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市场开拓、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和帮助;
(五)宣传广东省电白一中的历史、荣誉,扩大学校在社会的影响力;
(六)承办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毕业于电白一中的历届校友及其创办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广东省属各县(市)区成立电白一中校友会,自然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本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及会长批准,可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的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具有会员身份和表决权。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享受会员之间提供的帮助和支持;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承办本会委托的事项;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
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
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名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退休校友每年交壹佰元,其他校友每年交贰佰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